关于申报2021年大学生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的通知
各学院:
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开展,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意识、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、团队协作能力、交流能力的培养,现启动我校2021年大学生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申报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项目简介
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(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三年级及以下的学生)基于学习或研究成果而进行的创业操练或模拟创业项目。在导师指导下,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,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、开展可行性研究、模拟企业运行、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,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。
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,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,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(或创新性实验)的成果,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,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。本项目需完成企业注册,并进行实际运营。
此次申报的项目分别为校级创业训练项目、市级创业训练项目和市级创业实践项目、国家级创业训练项目。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个级别的一类项目,不得跨级别、类型重复申报。
二、申报条件及项目要求
1.申报条件
(1)国家级、市级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本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(本科生一般应为三年级及以下学生),校级项目申请人可以是高职专科学生(专科生一般应为二年级及以下学生)。
(2)项目参与人数一般以3—5人为宜,包括申请人最多不超过5人。成员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分工,鼓励跨学科、跨专业、跨年级学生组合申报。已立项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,不能参与本次项目申报。
(3)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对创业有浓厚兴趣,要发挥项目的主体作用。项目的开展要在教师指导下,自主设计,自主实施,完成创业训练或创业实践活动。
(4)每个项目须配备指导教师1-2名,创业项目鼓励配备企业导师。大学生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主要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中级(含)以上职称。为鼓励更多教师参与指导,每位教师原则上只能指导1项同一级别项目。正在指导尚未完成结题的教师,原则上不提倡继续开展新项目的指导。
2.项目要求
(1)国家级创业训练项目:从上年度已立项的市级项目中遴选不超过1/3的优秀项目,且须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研究内容及成果。市级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:重点资助思路新颖、目标明确、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、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。可直接立项或由上年度已立项的校级优秀项目升级。鼓励已参加市级以上比赛项目的成果进一步深入研究,若有新的思路和方案,可直接立项。校级创业训练项目:以激发学生创业意识为主。
(2)为切实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,此次项目申报优先考虑创业实践项目。凡立项的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成员,在项目建设期内,除根据项目合同书要求外,须完成以下学习内容:
序号 | 学习内容 | 实践项目学员 | 训练项目学员 |
1 | 创业活动(课程、讲座、沙龙等) | 2次 | 2次 |
2 | 创业大赛 | 2次 | 1次 |
3 | 创业案例采编 | 1个 | 1个 |
4 | 市场调研报告 | 1篇 | 1篇 |
5 | 企业参观 | 参观2家以上新创企业 | 参观1家以上新创企业 |
6 | 项目成果 | 创设企业并提交营业执照 | 提交创业计划书 |
(3)项目方案要合理、可行;项目执行时间以一年为宜,且必须在申请人毕业前完成结题;
三、项目优选及经费说明
1.为鼓励科技创新,优先考虑科技型创业项目申报。
2.根据项目内容、预期成果的不同,资助额度不等。
四、项目申报程序
(1)学生申报起止时间:
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31日。
(2)项目选题具体步骤为:
提出选题-寻找组员-确定导师-确定最终选题与实施方案-填写项目申请书。
(3)申请学生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填写完整的项目申请书(附件1)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交给各学院负责创业工作的辅导员,具体联系方式请咨询各学院学办。
(4)各学院对学生申报的国家级、市级项目进行初审并排序,并于2021年4月7日(周三)将《国家级、市级项目申请排序汇总表》(附件2、3,纸质版、电子版)及项目申请书电子版提交至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。(纸质版请删掉示例)
(5)校级项目由各学院自行组织评审立项,并于2021年4月14日(周三)前将《校级项目拟立项汇总表》(附件4,纸质版、电子版)提交至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。(纸质版请删掉示例)
五、相关政策
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和实践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,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给予参与项目的学生2个“创新创业学分”。
六、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方式
电话:67791282
邮箱:sues_career@126.com
地址:师生活动中心A104(松江校区)
附件:
附件1:大学生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
附件2:2021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请排序汇总表
附件3:2021年市级大学生创新训练实践项目申请汇总表
附件4:2021年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拟立项汇总表
学生工作部(处)
2021年3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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